公司异常解除
一、申请修复条件
(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以下统称“列异”)的当事人,已经纠正被列异的相关违法行为后,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1.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异的,已经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异的,已经履行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义务;
3.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异的,已经更正其公示信息;
4.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异的,已经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5.因拒不改正不适宜的名称,被登记机关在名称数据库中删除名称,暂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的,已经按照要求变更名称,以变更后的名称公示。
(二)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下简称“列严”)的当事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前移出:
1.被列严未满三年,其中因列异满三年被列严的未满五年;
2.被列严满一年(未按时年报列异满三年之前已补报年报但未及时申请移出而被列严的,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严、已经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重新取得联系的除外);
3.被列严之日起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4.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如已缴纳罚款等);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已届满;
6.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申请修复条件如下:
1.属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1)公示未满三年;
(2)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已公示满一年,其他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已公示满六个月;
(3)不属于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4)当前未被列异和列严;
(5)自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6)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如已缴纳罚款等);(7)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2.属非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1)公示未满三年;
(2)已在信用中国(广东·东莞)网站(网址:http://credit.dg.gov.cn)成功修复,该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广东·东莞)网站已不再公示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仍有公示。
二、申请修复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信用修复承诺书;
(三)信用修复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交);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信用修复申请书、承诺书及委托书下载路径:
1.网站下载:登录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dgamr.dg.gov.cn/),点击“业务工作—信用监管—办事表格下载”;
2.小程序下载:微信搜索“东莞市场监管咨询易”小程序,点击“表格指南—年报信用—信用修复相关文书”。
三、申请修复途径
(一)线上申请修复
登录国家公示系统(网址:http://gd.gsxt.gov.cn/index.html)提交申请材料申请。
【具体操作流程可登录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dgamr.dg.gov.cn/),点击“业务工作—信用监管—信用修复”查阅。】
(二)线下申请修复
到属地市场监管分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非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只能通过线下申请。
四、核实修复及公示
当事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市场监管部门查核属实后依法完成信用修复。完成信用修复后,国家公示系统将更新相关公示信息,其中,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后,在国家公示系统恢复为正常状态并显示列入和移出记录,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在国家公示系统恢复正常状态但不再显示列入和移出记录,所有信用修复数据将继续保留在国家公示系统后台。
五、咨询途径
信用修复更多具体规定及办事指南,可登录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dgamr.dg.gov.cn/)、关注“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东莞市场监管咨询易”小程序,或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属地分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