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东决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内容需明确:公司名称变更、企业类型变更、资产评估和审计情况、发起人的姓名和出资额、重新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变动事项。
3.股份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变更后股份公司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若发起人是有限公司原股东,可免于提交;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住所”是指法定的住所。企业法人和其他法人的,是其提交的证照登记的住所;自然人的,是其提交的身份证明登记的住所。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免职文件;
◆任免职文件的形式一般为:任免职文件、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监事会决议(监事会成员签字)、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人员不变,但产生方式变更的,需提交任职文件;人员变动,则需提交任、免职文件;
◆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为5—19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股份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人数为3—13人;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必须达到三分之一。
◆股份公司的经理或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产生。
6、根据公司变动情况,选择提交以下附表:
(1)、《法定代表人信息》;
(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4)、《承诺书》;
(5)、《联络员信息》;(人员有变动的,需提交)
7.《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8.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签署的创立大会会议记录(仅限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提交);
9.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